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利證明
商標權異議制度是指法律給予通過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其初審公告之日起3個月的異議期,一旦有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最後由商標局在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是否准予核准註冊的裁定。商標權異議制度是現行商標法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一項程序性制度,其目的在於保障商標確權工作公正、公開進行,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然而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經異議裁定註冊的商標其保護期限的規定(異議裁定生效日未超過異議期的因其專用權期限與保護期限具有同一性,本文不作討論),給相關執法、司法部門的常規取證工作帶來一定的風險性。
一、現行商標權異議制度對經異議裁定註冊的商標其商標權保護期限的特殊規定
《商標法》第34條第3款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3條第3款規定“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由此,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雖然法律賦予其專用權的起始時間同未經異議程序註冊的商標一樣,即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但為兼顧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利益,法律規定這類商標的專用權在期限上具有例外的保留性質。法律保留其在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日止這期間的專用權,但此期間的專用權不具有排他性和受保護性,即法律不支持其在此期間有請求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
二、現行商標權利證書內容和取證途徑致使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利證明的取證存有風險
(一)現行商標權利證書內容和取證途徑有欠缺
1、現行商標註冊證內容欠缺。現行商標註冊證共有核定使用商品、註冊人、註冊地址、註冊有效期限和局長簽發欄6項內容,其中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其有效期限是按照《商標法》第34條第3款規定標註。從現有商標註冊證無法判斷某一商標是否曾是異議商標以及明確的異議裁定生效日,而商標註冊證是商標局依法頒發的商標確權類法律文書,是公眾普遍認同、承擔商標管理職責部門普遍認可、權利人主張權利通常使用的法律憑證,現行商標註冊證內容的欠缺勢必在商標權的使用和保護領域造成一些錯誤認識。
2、現有商標權證明取證途徑欠缺。因商標註冊證是國家行政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要求權利人提供商標註冊證原件,然後取其複印件的取證方式因其證明效力較強、符合法律規定、操作方便易行而通常成為執法或司法部門涉及商標侵權案件中取證方式的首選。儘管自 2005年12月起可通過“中國商標網”中的商標綜合信息查詢模塊查詢到某註冊商標的相關歷經程序,但該網首頁“查詢所涉信息僅供參考、無任何法律效力” 的免責聲明以及該數據庫中數據更新的不及時性,讓取證無所適從。現階段除了向商標局發函查證已無更好的途徑,而事實上這種取證途徑因其歷經時間長而使執法工作不但有違《行政強制法》、國家局28號令的要求,工作效率更是無從談起。
(二)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利證明的取證存有風險
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受保護的起始時間是查辦案件過程中必須查明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內容,它直接關係到執法部門對該類案件中侵權起始時間的認定,從而影響到侵權商品或服務非法經營額的認定,關乎是否依法合理確定處罰內容以及是否達到司法移送標準。據官方資料記載,2009年、2010年商標局共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分別計39700件、48930件,年度增勢明顯。而現有取證方式和途徑已明顯暴露出此類案件的取證還很不到位,履職風險可見一斑。
三、相關建議
1、在現行商標註冊證上增加體現商標經異議的內容。在現行商標註冊證上增加“經異議核准註冊”字樣;或明確標註異議裁定生效日;也可統一在所有商標權利證書上增加局長簽發日期欄,從註冊商標有效期起始日先於局長簽發日期來顯示該商標為經異議裁定註冊商標以及明確的保護期起始日等內容。
2、完善中國商標網建設。及時更新商標網數據庫,讓商標信息更準確、全面、快速,同時通過技術問題讓從商標網上查詢到的商標信息與書證具有同等證據效力,方便公眾查閲和相關部門取證,更好地發展和維護商標秩序。
3、加強對商標查證函回覆工作。《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商標局設置《商標註冊簿》,現階段商標取證工作唯有商標局對商標權利的證明最具可靠性和證明力。鑑於商標管理層級部門眾多,為完善證據效力,建議遇此類需商標局出具證明的情況,由市級工商機關商標管理部門通過網絡向商標局相關部門提交查證函,由商標局將相關證明及時郵寄給市級工商機關,有效減少取證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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