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證明 > 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自己去勞動局

離職證明自己去勞動局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2018有辭職證明可以去勞動局領失業保險嗎

  如果勞動者是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者是被迫辭職的,並且有用人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的,勞動者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