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後能再次更改土地歸屬權嗎?
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要求:
1、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徵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
2、凡是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
3、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
4、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為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通知》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土地整治、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掛鈎。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土地確權和户籍有沒有關係的問題,户口遷移是個人自由的問題,土地確權並不會限制咱農民朋友遷移户口;但可能面臨的問題就是無法再繼續享受農村土地的確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還發包方;但比如説,如果咱農民朋友孃家的土地已經確權,婆家的土地還未確權,這是可以將户口遷回婆家,享受確權福利的;
農村土地確權變更登記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准。土地用途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後,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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