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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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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因為每個省市的經濟及發展情況不太一樣,所以各個省市在關於宅基地的管理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管理方法,當然其中有很多相同之處,那麼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呢?本站為您進行解答。

一、關於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改善農民的居住條件,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產權,推動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及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和擴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的宅基地和空閒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第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必須服從土地所有權者統一安排和管理。

實施城鄉規劃(舊村改造、“空心村”改造、村莊整治等)需要調整宅基地時,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服從。

第五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安排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嚴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權限審核審批建房用地;

(四)確需佔用農用地建住宅的,應納入年度用地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後再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準(按規定標準少於46平方米的,不含46平方米)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城鄉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其中涉及到城鄉規劃的問題,由於我國有建設新農村的政策,所以大多數地區都有關於城鄉規劃的相關規定。以上還有關於浦江縣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相關規定,其中具體不懂的問題可以諮詢相關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