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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3.1W

甘肅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甘肅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宅基地管理,嚴格控制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佔用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設住宅及輔助設施的用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由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第五條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批准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宅基地的選址、定界由鄉(鎮)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共同負責。

第七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要嚴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掌握年度計劃指標,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計劃指標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縣(區)規定的用地標準分解為年度建住宅户數,下達到鄉(鎮),由鄉(鎮)落實到村,並公佈於眾。

第八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符合標準的宅基地,秦城、北道兩區城市規劃區內和各縣縣城規劃區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積不得超過133平方米;鄉鎮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小澆地、菜地,原則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區可適當放寬,具體控制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按照本辦法的原則規定製定。

獨生子女、二女絕育户子女的宅基地,可予以優先和照顧。

第九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向村民公佈,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佔用農用地的,農用地的轉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後,其用地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政府進行核查,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僅限於申請使用本村集體土地。非農業人口申請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一般不予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宅基地用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對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督促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村內曾用於農村村民建住宅但使用權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並確認符合村鎮建設規劃的,不再辦理審批手續。翻新拆建需擴佔土地的除外。

宅基地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應按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税和耕地開墾保證金。沒有條件開墾和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或用保證金抵交相應的耕地開墾費。

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宅基地所佔耕地的補充,原則上由所佔耕地的鄉(鎮)完成,確因條件限制無法完成的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在本行政區域內易地補充。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地建住宅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規定標準多佔土地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住宅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讓新建的房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無權批准、越權批准或超過標準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無效。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地論處,農村村民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無權批准或越權批准者負責部分或全部賠償,並對主要責任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法調整宅基地的,應當交回原宅基地,拒不退交的,比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農村村民,受到限期拆除處罰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並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農村村民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八條土地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不得藉故刁難,不得以權謀私。對弄虛作假、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各項行政處罰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和處分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以上是甘肅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該管理方法的文件通過發佈的內容,截止至12月31日。由此看,甘肅省的宅基地管理辦法與我國其他省份農村的宅基地管理辦法都是大同小異的,最主要的一點仍然是村民擁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