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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具體該如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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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具體該如何實施?

近年來,隨着國家人口的不斷增加,國內耕地面積,建設住房用地面積不斷縮減,人口與用地矛盾不斷加劇,各地紛紛出台一系列政策規範住房建設用地的管理,由於耕地原因,農村地區更是重中之重,那麼,在此背景之下,贛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具體該如何實施?由於贛縣隸屬於江西省贛州市,所以贛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及《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為基礎,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此相關知識。

一、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鎮非農業户建設住宅,應當使用國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建單家獨院的住宅,必須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非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今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居民、異地農民或外地人員不得在農村包括城市規劃區內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不能為其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二、農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堅決貫徹“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三、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積標準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一)佔用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每户不得超過180平方米;(二)佔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三)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佔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過240平方米。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須從嚴控制,標準就低不就高。

四、農村集體土地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查後,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所實地勘查,簽出查勘意見和審核意見,再報鄉鎮(場)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經批准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六、努力節約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辦法》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要求,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閒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七、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國土資源《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市政府下達我縣的農民建房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由縣政府分解下達到各鄉鎮(場)。各鄉鎮(場)按計劃逐宗落實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建房户,不得超計劃審核宅基地。

八、農村村民非法佔用土地建房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平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必要時可以對其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依法強制拆除。”

綜上所述,贛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該辦法從加強村規劃管理、嚴格審批程序等八個方面進行,從而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此管理辦法規範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範圍,轉讓、租用的條件,以及具體面積,進而嚴格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用地規劃管理,最後對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作出懲罰,此方案可謂是面面俱到。以上便是本站小編對“贛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具體該如何實施?”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