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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宅基地1.62W
江蘇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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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農村宅基地面積的法規文件有哪些?

根據江蘇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宅基地的標準和條件:
(一)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縣級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並且總人數在6人以上(獨生子女一人按兩人計算,一户只計算一次)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