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對強徵宅基地不作為被判違法
案情簡介
儘管《行政複議法》賦予了行政機關對下級政府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法定權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一法定權利並未得到貫徹落實。很多政府及政府部門在抱着僥倖心理的同時,更多存在着對法律的誤解,以至於被訴至法庭,都一臉很正氣的模樣。本站律師團所代理的一起集體土地地上物徵收案件中,包頭市政府就詮釋了有權不為要承擔法律後果的典型。Z某系包頭市K區某村村民,2014年3月27日,Z某委託本站律師通過EMS方式向K區人民政府郵寄了要求公開涉案地塊“徵地實施情況”等6項政府信息申請。但是至今,K區人民政府沒有做出任何書面答覆。2014年4月25日,Z某針對K區人民政府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依法向包頭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包頭市政府未作出書面《行政複議決定書》,包頭市政府逾期不履行行政複議的行政不作為,嚴重侵害了Z某的合法權益。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4年7月10日,Z某針對包頭市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為,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15日作出了(2014)包立一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以Z某可以針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起訴K區政府為由拒不受理Z某提出的行政訴訟。本站律師團隨後針對該份行政裁定,依法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訴。在本站律師看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賦予Z某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不意味着Z某針對複議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本案中,包頭市政府自收到Z某行政複議申請至今,已經超過法定複議期限,其未作出複議決定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行政複議法》等法律之規定,構成了行政不作為。Z某依法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具備明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受理涉案行政訴訟的行為,於法無據。
裁判結果
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作出()內行終字第74號行政裁定,依法撤銷了()包立一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並指定由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本案。4月20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包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依法確認包頭市政府的行政不作為違法,並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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