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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共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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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共建協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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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協議

農村宅基地買賣協議
  留存方 ( 甲方, 乙方, 見證人一, 見證人二)
  出賣人(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見證人見證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況:坐落於 省 市 區 鎮 村(社區) ,東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該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利由甲方保證:為本人所有,經家人同意,無任何產權、債務、財務、繼承等糾紛。
  三、經雙方協商總價格為 元整(大寫: 萬 千 百 拾 元整),當日當面現款付清。
  四、經雙方簽訂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後,甲方將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屬物(包含附屬建築樹木等)歸乙方所有,並將土地使用證交付乙方。 五、甲方於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規定將宅基地及所屬房屋售於乙方,乙方作為購買者擁有對於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權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所有權和處置權,也包括被徵用拆遷等產生的賠償或者其他形式產生的賠償,均由乙方所得,與甲方無任何關係,且甲方配偶和後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後代進行追償)。
  六、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再將該宅基地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 七、本合同簽訂後,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見證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