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宅基地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一、南京市宅基地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南京市關於管理宅基地的規定具體如下:
根據《南京市建設用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必須按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合理佈局,相應集中,嚴格控制佔用耕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户、非農户,可以向所在的村(組)申請宅基地:
(一)統一規劃建設的居民新村(或居民點)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居住擁擠,確需分居的;
(四)經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的人員,確需安排宅基地的。
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出賣房屋的,應當將宅基地退還集體,註銷宅基地使用證書;買賣房屋的農户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換髮宅基地使用證書。
遷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退還集體,統一安排使用,註銷宅基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辦理程序:
(一)户主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標準按《江蘇省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經批准的宅基地,申請人按規定標準繳清税費後,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三)住宅建設竣工後,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符合批准的範圍、面積、用途的,由區、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二十二條 農村居民原宅基地面積超過《江蘇省實施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在改建住房時,應當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二、宅基地糾紛發生後怎麼辦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自治活動。
根據相關規定,村民可以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出租出去,但實施租賃行為之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也可以將房屋出賣給他人,在實施售賣行為之後,需要將宅基地退還集體,註銷宅基地使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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