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是怎麼申請的,有什麼要求
農民宅基地使用權一直是大家很關注的問題,它作為公民的私財,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它關係民生,經濟,也關係社會,國家全局,它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具備“中國特色”。處理好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問題一直我國重中之重。
一、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有什麼條件呢?在什麼情形下不批准農村村民不使用宅基地的呢?
農 民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二、 國家對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農村居民買賣、轉讓或者集成房屋後,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三、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買賣注意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村民轉讓買賣的只有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購買者需要使用房屋的支撐土地即宅基地的,需經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宅基地使用權按當地國家建設徵用標準給與補償後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的,只變更土地使用權而不變更所有權。故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所有,不能變更為國有或其他集體所有,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用權,有的地方在辦理類似的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並對集體給與一定補償後就將土地所有權由原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報批程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徵地權只在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如果明白了這些,大家進城以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就不能以轉讓房屋的名義隨意轉讓,一定要按國家規定的步驟先申請,等待政府的批准,嚴格按照法規政策來,才保證國家建設得更加有秩序,有規範,我們的祖國才能進一步繁華昌盛,我們才能生活得更舒適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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