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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結婚可以加配偶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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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結婚可以加配偶名字嗎?

農村宅基地是存在與我國農村的一種土地形式,在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分配制,滿足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民都可以申請宅基地,擁有宅基地的農民國家都會給派發宅基地使用證。但是常會存在這種情況,由於家庭人員的變動,繼承,婚姻等種種原因,宅基地使用證上需要增加名字,這種情況被允許麼?又該如何辦理?今天,本站就給您講講農村宅基地結婚可以加配偶名字嗎相關問題。

一、宅基地登記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註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二、農村宅基地結婚可以加配偶名字嗎

宅基地使用證上的名字是可以變更的,無論是轉讓還是加名字都需要去相關的公正部門公正更改,宅基地的變更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房屋所有權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規定履行審查、批准等手續,並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實踐中有些地區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對房、地管理脱節,有些當事人在進行變更登記時,只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沒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從而使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陷入被動。還有的當事人在買賣時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既沒有進行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又沒有完成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嚴格地説,此類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

2、受讓人主體資格應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製度的福利性必然產生權利主體的身份特定性與權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是,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應當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因為一旦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主體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條件,除非轉讓時,該受讓人已經將户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後原則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明確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則。因此農民買賣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還應當滿足宅基地標準的限制。當取得宅基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數量。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歸還集體經濟組織。實踐中還有對超標部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對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的做法。

農村宅基地從法律上而言是國家的土地,國家通過農村的支隊下發給各户農民用於建設居民房或耕種,此時,農民擁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所有權還是歸屬於國家的。農民在申請宅基地後,會得到宅基地使用證,那麼,農村宅基地結婚可以加配偶名字嗎?原則上使用證上面填寫的是宅基地使用者的名字,不能更改,但確實需要變更或增加使用證上的人名時,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更正,因此,您只需要帶齊所需資料,即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