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現在強拆如何界定的?
一、那現在強拆如何界定的?
實際情況,對於強制拆遷應負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作出詳細規定: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涉及的程序
首先,明確強制拆除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裏的有關部門通常指城管、綜合執法局。
其次,就是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複議期限是六十天,訴訟期限是六個月。但是,過了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後,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還規定了強拆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催告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催告之後仍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做出強拆決定書。簡單來畫個流程圖: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復議、不訴訟、不拆除經過六個月——催告拆除——聽取陳述和申辯——無正當理由仍不拆除——強制拆除決定書
綜上所述,強拆的界定是在不執行徵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強制拆遷,如果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或者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通過暴力的方式強制拆遷就是屬於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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