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者怎麼判斷強拆是否違法?
一、被拆遷者怎麼判斷強拆是否違法?
1、為什麼徵地拆遷
“公共利益”是徵收的基本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正式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明確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就明確了實施房屋徵收的前提。
2、土地被徵收必須獲得哪個部門的審批
國務院審批:
(一)徵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或者徵收的土地中含有永久基本農田的。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類型的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
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徵地的同時需要報國務院備案。徵地權限為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
3、這些政府應主動公開,否則可能有貓膩
以下這些文件是否具備意味着徵地拆遷是否合法,且以下的文件都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文件!若政府不主動公開下列關於徵地手續的文件,提出公開要求但相關部門並未理會或一再推脱,被徵收人應當考慮其中涉及的徵地程序是否合法。
(1)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批准書。
(2)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包括擬徵地補償安置聽證告知、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文件,其中,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要看政府對拆遷的工作是否有合法性,就必須要看拆遷者的所給出的材料是否合法,是否有上級部門的簽字,最主要的就是看拆遷的目的性,只有問清楚了,那麼就可以對拆遷工作進行下去,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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