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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強拆時,暴力抗拆管用嗎?

一、房屋強拆時,暴力抗拆管用嗎?

房屋強拆時,暴力抗拆管用嗎?

是沒有用的;

公民合法的房屋遭受到強拆時,被拆遷人通過暴力的方式對抗強拆的,會有一定的效果,但有可能構成人身損害的出現,被強拆人最好報警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強制拆遷的實施步驟有哪些

(一)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三)《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

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於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製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四)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五)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六)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七)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製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註明情況。

(八)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屋是不可以進行強拆的,除非是公民的房屋有任何違建的行為,在沒有任何違法的情況下被強行拆除就一定要用正規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千萬不要使用暴力的行為來解決,這樣不僅會傷害到他人也會傷害到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