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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強拆是個什麼鬼?


司法強拆是個什麼鬼?


一、司法強拆的法律依據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強徵、強拆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司法強拆的參與主體

1、誰申請強拆

從上邊兩個法律、法規我們就可以看出,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強拆還是農村集體土地的強徵,房屋的強拆,申請主體都至少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2、誰來決定強拆

顧名思義司法強拆,那麼決定是否可以進行強拆或強徵的,自然只有人民法院了。被徵收人一定要明白,除非看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通知書,其它任何形式強拆通知,都是於法無據的。

3、誰來實施強拆

一般來説,既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應當由法院的執行局來負責執行,但是,法院的人力有限,而徵地拆遷項目又多,工作量大,所以,一般是人民法院作出強拆決定後委託地方政府來實施強拆。

三、司法強拆的必要條件

1、政府已經有明確的徵收決定

基本的邏輯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才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那麼,我們就必須要明確,規定的期限以什麼為準,《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以政府做出的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時間為準。

2、沒有采取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維權手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所以,就算政府作出了徵收決定,但是,被徵收人及時提起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政府一樣不能申請強拆,而一些地方政府規定所謂的,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不影響徵收工作的進行,其實是與國家相關法律相牴觸的。

在這裏要提醒各位被徵收人:如果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一定要記得及時委託律師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要積極維權而不是消極主動,儘可能在政府申請司法強拆前,我們變被告未原告,掌握主動權。

四、法院並不一定都支持政府

並不是所有的司法強拆申請,都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如下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上所述,司法強拆並不是我們想象中的那麼可怕,只要我們瞭解清楚它的本質,就知道,司法強拆這個武器,拆遷方可以用,我們被徵收人一樣可以用。如需幫助,可致電愛土拆遷律師團(010-51656635)。

標籤:司法 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