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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365拆遷律師《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規程》

近日,《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規程》業經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由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將於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本站小編第一時間獲取了文件內容,分享給大家。全文如下:

律師365拆遷律師《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規程》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適用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因公共利益項目建設,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規程。

二、基本原則

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一般工作程序

(一)提出項目房屋徵收申請

需徵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房屋徵收書面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1)擬徵收範圍(附圖);(2)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的相關文件;(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納入市、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或者專項投資計劃的相關文件。

對尚未確定項目業主單位,或者人民政府未確定部門(單位)作為申請主體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直接按上款規定組織文件資料,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辦理審查、報批手續

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報送的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房產管理、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暫停在徵收範圍內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抵押登記、工商設立、住所遷入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並將暫停辦理事項在徵收範圍內公告。暫停辦理的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產權調查登記

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徵收範圍內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四)制訂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1、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進行分類評估。

2、房屋徵收部門依據分類評估報告、調查登記結果及徵收相關規定製訂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3、房屋徵收部門將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優化。

4、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和政府入門網站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根據意見反饋情況修改完善徵收補償方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5、房屋徵收部門將修改完善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6、屬市財政投資且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項目,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擬訂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需經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公佈及徵求公眾意見。

(五)測算徵收補償費用

房屋徵收部門依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有關依據測算徵收補償總費用。屬財政投資的項目,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徵收補償費用測算情況及依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六)監管徵收補償資金

房屋徵收部門向項目業主單位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單位)出具房屋徵收補償資金測算總額審定情況的通知。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徵收補償資金測算總額應當足額劃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專用賬户。徵收補償資金實行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財政撥款建設項目,由房屋徵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做出低風險、中風險或者高風險的風險預警評價,並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建議。

(八)房屋徵收決定

1、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報請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1)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相關文件。屬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還需提供納入市、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文件。

(2)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以及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擬實施房屋徵收項目徵收補償方案公佈徵求意見的情況和相關資料。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記錄及聽證意見。

(3)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登記公佈情況的相關材料。

(4)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情況的相關材料。

(5)涉及被徵收人户數在二百户以上的房屋徵收項目,經市、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材料。

(6)擬實施房屋徵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

(7)擬實施房屋徵收項目徵收補償安置費用存儲證明。

(8)房屋徵收部門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2、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並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九)確定及委託評估機構

1、由房屋徵收部門在相關網站公開發布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加評估工作申請的通知。

2、確定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名錄,並在徵收範圍內和相關網站公佈。

3、由房屋徵收部門採取送達通知或者公告通知的形式書面通知被徵收人在三十個工作日內按備選名錄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4、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三家,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5、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十)實施房屋徵收補償

1、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

(1)評估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將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七日,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説明解釋。

(2)分户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並修正後,評估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户評估報告。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送達分户評估報告。

(3)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處理。

2、房屋徵收部門組織開展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房屋搬遷工作,依法收回被徵收房屋產權證。

3、房屋徵收部門公示分户補償結果。

4、房屋徵收部門統一辦理註銷被徵收房屋產權證等事項。

5、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委託具有專業承包或者總承包三級以上建築施工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對被徵收房屋實施拆除。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特別工作程序

(一)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有關規定,依法做好房屋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議應訴工作。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追加徵收補償資金

徵收補償過程中如實際應補償資金超出測算補償資金總額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資金缺口情況通知項目業主單位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單位),及時追加徵收補償資金。

五、監督管理

(一)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編制的本區(縣)下一年度房屋徵收計劃,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報市房屋徵收部門。

市房屋徵收部門彙總各區(縣)的年度徵收計劃,並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產管理等部門編制市年度房屋徵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三)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並對其行為進行監督。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徵收補償的,雙方應當簽署責任書,明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法文明實施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四)屬市財政投資且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項目,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徵收補償、房屋評估、複議訴訟等各項工作記錄在案,建立徵收檔案,供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上級房屋徵收部門定期檢查。

六、本規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本站拆遷律師:

從以上規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在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時候,常常會有非常嚴格的規則流程,也賦予了當事人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然而,在具體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是有法不依,老百姓也沒有在合理的時間節點上,正確行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致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本站徵地拆遷律師團提醒被徵收人,在遇到徵地拆遷活動時,應積極參與徵收補償的各項工作,如果發現被徵收方在徵收程序上存在問題,徵收補償存在實質性的不公平情況時,應該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