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糾紛由誰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一、土地確權的基本定義
1、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力的內容。
2、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註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
二、土地確權六類常見糾紛處理原則
承包面積小於實際面積的情況以實際情況為準
承包面積小於實際種植面積的,各村尊重歷史、尊重農民意願,對農户承包地原四至範圍內的實測面積,應據實確權登記給原承包户,對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強制收回。
已被佔用拿到補償的原則上扣減
對承包地被依法徵(佔)用,已得到相應補償,在確權登記工作中,一律從承包地塊的面積中減除,進行變更登記。
無法復墾的承包地按原面積和用途確權
對因國家、省、市、區建設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無法復墾的承包地,仍按原農村二輪承包面積確權登記,在備註欄內註明取土面積及用途,但對徵用後的承包地多出的應當確認有承包户以防止發生新的糾紛。
公益用地佔用的分情況處理
對村組內所建公路、機耕路、塘、壩、渠、學校、辦公室等生產公益事業佔用的承包地,已辦理徵用手續並給與補償的,不在計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補償的,仍按原農村二輪可承包面積確權登記,在到户清冊備註欄中註明情況。
二輪承包後村裏又有調整過土地的
對二輪土地承包後,個別組以大穩定小調整的形式進行土地調整的,可以按照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原則,在不違背政策法規的前提下,由組民實行民主協商,形成決議,可依據土地承包現狀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未批先建改變用途的,不予確權
對於農户未經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變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設施的,暫不登記,對獲准建設房屋的不再列入確權登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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