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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確權糾紛怎麼處理

一、土地使用確權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使用確權糾紛怎麼處理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後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2、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糾紛,一般採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

3、調解,調解的程序是: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土地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口頭、信訪或書面報告形式,將糾紛的事實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並出示有關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查明爭議地界的歷史情況及文件(政府過去確定地權的文件、協議、圖件及歷史上使用情況等)以及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造成的危害和雙方對糾紛處理的意見。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説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調解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具有一定靈活性,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後,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該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等項目。調解協議書要由當事人、調解員和書記員簽字,並加蓋主持調解機關的公章。調解協議書送達後,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執行。

4、行政裁決,裁決的程序是:

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當土地糾紛調解不成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訴一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裁決申請,裁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

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調解不成的,即進行裁決。

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着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4、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下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複議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申請複議也未起訴的,處理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當事人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根據協議、處理決定(裁決)或判決結果,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換取新的土地證。

在土地爭議解決前,土地管理機關有權確定臨時處置辦法,合理使用、保護有爭議的土地,爭議各方均需服從,不得荒廢土地;不準破壞土地及其附着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強佔土地。

合法的、有效的解決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的方法就是以上這幾種了,大多數類似於土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例,在政府部門的調解之下都應該能夠得到妥善的解決,而且,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確權也需要當事人出具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沒有合法有效的證件是無法維權的。

標籤:糾紛 土地 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