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強拆強徵土地負哪些法律責任?
一、非法強拆強徵土地負哪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違法佔地是否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草原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
一般只有國家行政單位才具有徵收土地的權利,而行政單位這種強拆強徵的做法,和土匪、強盜根本沒有任何的區別,像是這種做法很容易激化民眾和行政單位之間的矛盾的,最終不但徵地工作沒辦法順利完成,社會輿論會直指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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