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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誰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一、法律規定誰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法律規定誰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司法強拆的,應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所以司法強拆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強拆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對於房子要進行強拆的,一般是必須要通過申請,只有人民法院進行同意了之後才可以實施,而對於公民在收到強拆的通知之後,也要配合執法部門,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所以,強拆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就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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