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司法強拆該怎麼辦?
一、土地被司法強拆該怎麼辦?
土地被司法強拆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行政強拆是指現行條例下,由開發商或拆遷公司等主體執拆遷許可證進行的強制拆遷。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強拆被取消”。強制拆遷與否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
人民法院不是房屋徵收的當事人,立場相對地來説中立、超脱,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也更嚴格些。有專家分析,取消行政強拆,客觀上會使政府儘量減少申請強制拆遷,努力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協議。
二、土地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
(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予以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通常來説如果政府有國家的政府批文或者因城市的發展正當徵地的理由的,土地所有人應當配合拆遷工作,但是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進行強制暴力拆除的,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土地所有人有權不進行配合,並有向法院進行起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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