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被強拆了怎麼辦?
一、集體土地房屋被強拆了怎麼辦?
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已經取消了行政強拆,即對被徵收人的合法建築不得進行行政強拆,只能進行司法強拆。換句話説,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必須要拿到法院作出的司法強拆裁定書,才能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因此,實踐中,很多的強拆行為基本都是違法的!即使要拆除的房屋是非法的,拆遷人也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本身就是違法的,私自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則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但是不能代替房屋的所有人去直接拆除。如果拆遷人假借所有人的名義,隨便找一幫人把房屋給拆除了,還説自己是出於幫忙的心理,幫助被拆遷人節省拆遷費的,這種行為肯定也是違法的!
並且,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子被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築,要求進行限期拆除的,根據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拆遷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也就是説,被拆遷人對政府認定的違法建築通知書享有訴訟的權利,只要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十五天內,都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該行政決定,並認定自己的房屋為合法建築。
此外,如果當地的房屋徵收部門確實實施了強制拆除的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了損失,被拆遷人也不用慌張,法律也給予了相應的救濟途徑。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二、強拆合法唯一住宅是違法的嗎?
強拆合法唯一住宅是不是合法,要依據強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被徵收人不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拆,經法院批准的,強拆房屋行為合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我國早就規定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被強拆的,要強拆,只能通過司法去強拆,也就是説,如果要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方必須要到法院去進行申請,由法院作出司法強拆的裁定,才能夠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否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要是被強拆了,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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