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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暴力強拆者是違法的嗎?

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的違法拆遷行為應屬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我國的暴力強拆者是違法的嗎?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行政責任是對其徵收為主體的政府部門進行制約的,尤其是對違法強拆的行為我們可以追究其行政違法,並對其進行追加國家賠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在法律實務和司法裁判實踐中,因拆遷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適用於對徵收行為的相關規定。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建築拆遷的行為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拆遷的情形的時候,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