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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聽證必須公告嗎?

一、行政許可聽證必須公告嗎?

行政許可聽證必須公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以下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並向社會公告: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是怎麼樣的?

聽證是實施行政許可的重要程序,行政許可法對此專節作出規定。相比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對聽證的規定進一步完善:

1、行政許可的聽證可以分為依職權的聽證(46)與依申請的聽證(47)兩種。依職權的聽證,即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主動舉行的聽證。

依職權的聽證又有兩種情況:

(1)法定依職權的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主動舉行聽證,如《價格法》中關於公益事業的漲價必須舉行聽證的規定。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依申請的聽證,即行政機關應公民或組織的申請而舉行的聽證。行政許可不僅涉及到申請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會影響到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內組織聽證。

2、聽證筆錄的效力——“案卷排他原則”

行政許可法關於聽證程序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基本相同,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第48條第2款關於聽證筆錄的效力的規定。行政處罰法只是規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要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字。行政許可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行政機關僅僅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這就明確了聽證筆錄要作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據的法律地位。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許可的聽證一般是由行政機關來進行實施,而對於產生聽證的事項一般也是要如實的進行公告,從而讓其它的公民可以瞭解到案件的實際情況,這也是體現了在執行每一起案件的時候都是屬於公平、公正的,不會有任何包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