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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徵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江西省作為我國的農業和工業都比較發達的省份,在我國有着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相對的徵地也比較多,我國為了保護相關被徵收土地農民的利益,特制訂了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那江西省國徵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江西省國徵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根據江西省自然資源廳2020年3月發佈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組織開展了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即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工作,現將調整結果予以公佈,原徵地補償標準同步廢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新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構成比例為1:1,不包括法律規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徵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補償費用。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參照執行鄰近農村集體土地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給予補償。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二、要進一步落實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全省繼續執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制度。各地在進行用地報批時,以徵收實際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於6000元的標準提取,預存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專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關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三、要統籌做好新老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過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期間,各地報批用地徵地補償標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15〕第81號)規定執行的,須按本次公佈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及時補齊差價。本次徵地補償標準公佈實施後,各地要針對新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後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問題,研究制訂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防止引發社會矛盾。

四、要加強對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的組織領導。徵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廣大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嚴格依法履行徵地程序,做好聽證、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徵地農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徵地補償費用問題的情況發生。省自然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實施工作的指導,加大政策解讀和宣傳,嚴格建設用地報批的審核把關。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附件:江西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表

具體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可在江西省自然資源廳官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