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餘市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最新新餘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方式。鼓勵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標準,住宅房以物價部門確定的上年經濟用房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非住宅房以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屆時的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見附件)。
作價補償標準為動態管理,根據市場變化適時由房產、物價部門提出並報市政府核准後公佈。
拆除部分產權住房,實行作價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應按產權比例分攤給房屋產權人。拆除全部產權的視同私有住宅。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均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
第二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也不予產權調換。
第三條 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既可原地償還,也可易地償還。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部分,按照同類商品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通過評估結算。
第四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前糾紛未解決的,市房產部門應當責成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繪圖、拍照,同時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第五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產部門公佈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蔘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拆遷人方可給予補償。
第六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七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它構築物的,被拆除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供汽、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電訊、人防、公廁、垃圾站等有關設施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遷,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償。
第八條 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所拆除的房屋實行異地安置或一次性貨幣補償。
拆除國家機關、各類國有企事業單位非住宅用房,使用單位應自行安置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安置,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補償;拆除其它非住宅用房,對拆除的建築物本身由拆遷人按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第九條 拆除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給被拆遷人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 實施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的,應在徵用土地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房屋拆遷補償。被拆遷村民符合建住宅條件的,按照律、法規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住宅用地審批手續。被拆遷村民不符合建住宅條件的,由拆遷人按本辦法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一條 拆除房屋涉及到劃撥土地的,其補償費中的土地費由市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需要搬遷設備、產品和原材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發設備搬遷安置補償費;對其中因拆遷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必須給予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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