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説要徵地但一直沒動靜現在要重新徵地了用以前的徵地批文合法嗎?
一、五年前説要徵地但一直沒動靜,現在要重新徵地了,用以前的徵地批文合法嗎?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的相關規定,“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專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批報工作的意見》第(十四)條:“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二、徵地審批文件能否延期?
在《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以及《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中並沒有明確審批文件有效時間是否能夠申請延期,從保護耕地的角度來考量的話,在獲得審批文件後兩年內沒有實施徵地或是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請延期,且批准文件一律失效。
一直以來,某些地區為了發展當地的經濟情況,大量的存儲土地,但是卻因各種原因並沒有開發利用,從而造成很多耕地被荒廢。因此,如果想要再次徵地的話,應該向有權機關重新報批,不過再申請建設用地時就存在限制。
三、徵地批文包含哪些內容?
1、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的相關申請文件;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的徵收土地方案;
4、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對徵收土地方案的批覆;
5、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報告;
6、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7、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8、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9、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10、徵地公告。
四、如何判斷徵地拆遷是否有批文?
沒有批文,那麼徵地拆遷必然是違法的。我們有權利用法律武器維護我們的權利。
第一,向徵收方索要。不管是誰要佔地還是拆遷,都應該主動出示相關的法律手續,以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就算徵收方拿出了批文,我們應該注意批准時間是什麼時候,例如,2014年的徵地批文在2018年使用是否仍然有效?答案必然是否定的,肯定無效了。因為徵地批文一般有效期是兩年,過了兩年了,效力當然滅失了。
第二,看看自己是否看過公告,簽過字。根據《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因此,如果您作為土地的承包人,沒有讓你在徵收土地報批前的土地現狀調查文件上簽字確認,那當地政府就不能上報材料,就根本不可能批准;當然也有未經土地使用人簽字確認而批准徵收的,那要麼是假簽字,要麼是沒有簽字,但這種批文根本就是不合法的應予撤銷的。
第三,去當地國土局諮詢查證。在實踐中,大部分的國土局都會以各種理由搪塞。但是,您知道嗎?作為被徵地農民,國土局是應該將是否批准了土地徵收及徵收的相關內容給您看的,這是您基本的權利,誰也不能剝奪。那麼,遇見這種肆無忌憚的違法行為怎麼辦呢?中師告訴大家,不要慌,只要他們不給咱看這些材料的,百分之八十説明他們心虛,不願意讓我們深入探究,因為他們的徵地拆遷是沒有法律支撐的。因此,中師建議大家,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要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徵地拖延,徵地批文在經過兩年後不再有效,如果使用過期的徵地批文是違法的,要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及時瞭解法律。重新徵地,要去商議,討論新的徵地方案,重新擬訂徵地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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