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具體徵地行為,徵地批文滿2年自動失效嗎?
一、未實施具體徵地行為,徵地批文滿2年自動失效嗎?
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鈎”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提出,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兩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對於企業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要依法依規收繳土地閒置費或者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二、徵地的審批
徵收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
國務院的批准權如下:
(1)永久基本農田;
(2)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徵用土地的審批中,要徵用農用地,首先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三、徵地的特徵
徵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6)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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