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費用管理,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11〕3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為徵收補償費用的監管部門,負責徵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徵收補償費用是指為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對被徵收人補償與安置的全部費用。其中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因徵收房屋需補償安置的其他費用。
提供實物補償的,可在總額中扣減相關費用。
第五條 徵收補償費用監管分直接監管和協議監管兩種形式。
直接監管:市房屋徵收部門在市財政部門設立專户,由區房屋徵收部門將徵收補償費用,存入指定專户。
協議監管:市房屋徵收部門、區房屋徵收部門和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徵收補償費用使用監管協議》,在監管協議中應明確職責,保證專款專用。
第六條 徵收補償費用應當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足額存入指定帳户。採用協議監管的,應當向市房屋徵收部門提供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第七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使用徵收補償費用時,應向市房屋徵收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徵收補償費用使用申請;
(二)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匯總表;
(三)安置房期房建設工程進度;
(四)安置房現房購置合同;
(五)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依據區房屋徵收部門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現場勘察,根據核實情況,提出徵收補償費用使用意見,向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撥款通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撥款通知額度,解凍徵收補償費用。
第九條 徵收項目工作結束後,區房屋徵收部門將項目工作總結等相關資料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待徵收與補償工作完成並驗收合格3個月內,無遺留問題後全額撥付費用。
第十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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