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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我們國家對於徵地方面是有徵地補償的規定的,徵地肯定是損害者一些人的利益的,所以説徵地補償就是為了保障我們人民的利益的規定。對於徵地補償方面的事情我們大家肯定都非常關心。那麼張家港市徵地補償標準的內容是什麼?

張家港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遵循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徵地農民應當從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並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配合做好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管理工作;市監察、農工辦、農業、民政、審計、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徵地補償

第八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農田基礎設施補助費。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條 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地上附着物的,按照本市搬遷的相關政策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徵地補償標準在不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基礎上,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國土資源、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後批准徵地的,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照本市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高於本市標準的,執行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支付其生活補助費後有餘額的,餘額部分轉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户統籌賬户。

青苗補償費和農田基礎設施補助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五條 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六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七條 以徵地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徵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週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週歲以上至60週歲(勞動年齡段);

(三)60週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被徵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十八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生活補助費標準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符合《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參保條件的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職 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條 養老年齡段被徵地農民從徵地批准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養老補助金按照不低於本市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計算,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國土資源、財政、統計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被徵地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 被徵地農民徵地時已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被徵地農民保障資金專户個人分賬户中的資金一次性退還本人。

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其被徵地農民保障資金專户個人分賬户中的資金本息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被徵地農民死亡的,其被徵地農民保障資金個人分賬户的本息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二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包括安置補助費、政府安排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及其增值收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標準,按照不低於本市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90計算,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國土資源、財政、統計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户,管理、核算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保障資金專户由個人分賬户和統籌賬户組成。

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户,並建立個人分賬户。個人分賬户的資金由不低於本市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計算的資金組成。統籌賬户的資金由不低於本市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51計算的資金以及安置補助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生活補助費後的餘額等組成。

第二十四條 被徵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行徵地補償安置資金預存制度。徵地報批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劃撥用地單位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和政府安排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徵地預存款賬户(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户”)。徵地報批時,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應出具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徵地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户中將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生活補助費、青苗補償費、農田基礎設施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所在的鎮(區)財政,由鎮(區)財政按規定與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進行結算管理;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支付其生活補助費後的餘額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户。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個人分賬户部分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户中的個人分賬户,用於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養老補助金先從個人分賬户中支付,個人分賬户資金不足支付的,從保障資金統籌賬户列支。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中個人分賬户部分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户中的個人分賬户,用於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二十九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條 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以及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政策銜接

第三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徵地時,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享受待遇的除外)或為在校學生的,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申領被徵地農民保障資金個人分賬户中安置補助費標準的資金,其個人分賬户餘額用於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二條 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參保後符合《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規定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從次月起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

第三十三條 徵地時女性滿55週歲不滿60週歲的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享受養老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條 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徵地時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養老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佔、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日以後批准的轉用、徵收土地按本辦法執行。2013年11月30日前已批准徵地,尚未產生被徵地農民安置名單的,仍按照原辦法產生安置名單享受被徵地農民待遇。已經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仍然按照原政策執行。已享受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不適用本辦法。

對於張家港市徵地補償標準的問題張家港當地的政府規定的其實非常的明確了,對於徵地補償的標準字不同的情況是有不同的補償規定的,而且對於被徵地的農民也是有相應的安置措施。所以説張家港市的政府對於徵地這一方面的問題作出的規定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