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書土地徵收的內容是什麼?
行政起訴書土地徵收的內容包括三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1.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正文的第一項內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的目的。根據行政案件的特點,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銷處罰決定;變更處罰決定;提出賠償損失等。如例文一,訴訟請求有兩個:撤銷被告發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責令被告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
訴訟請求要表述明確、具體。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以及自己的權益受損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請求。
2.事實與理由。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事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起訴狀必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複議後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複議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決定過程和結果。
理由是在敍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例如,對被告侵犯起訴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論述被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真實、證據不充分;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被告純屬超越職權範圍、濫用職權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處罰過重,侵害了原告正當權益等。其理由應根據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必須準確,理由務必充分。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
以上就是行政起訴書的具體內容,對於土地徵收存在異議的,或者認定行政機關在執行相關行政決議時存在錯誤的,可以按照自己的訴訟請求來提交上述起訴狀,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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