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地補償分類的內容是什麼?
有的時候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就要進行徵地,但這會損害原來的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所以要有徵地補償。我國有法律規定,在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徵收或徵用的時候,應該按照被徵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目前,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對農村土地的徵收範圍也在不斷擴大,而本文就為大家整理了農村土地徵地補償分類。
《物權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你補償費用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證被徵收農業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
上述規定為徵地補償確立的法律依據。土地作為農村及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關於徵收補償費的標準及分配問題極易引發矛盾和爭議。土地徵收的雙方,都應該在法律上認識土地補償的標準及補償費用的分配方式,以控制法律風險及維護正當權益。在集體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中,徵收方應杜絕出現“以租代徵”、“未批先佔”、“違反總規劃和年度計劃”等土地徵收中的違法現象,被徵收方則應在面臨土地被“收回”甚至“失地”之時,能夠掌握徵收程序,合理維權。
按照法律規定,徵收補償費的分配方式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所有,集體組織應將收支狀況進行公佈,接受監督。
二、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款專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各個省、自治權、直轄市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了適合本地區的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北京市頒佈了《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對北京市內徵地補償、人員安置、轉非勞動力的就業及社會保險等做出規定,其中包括確立了徵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制度、細化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認定和補償計算問題、確立了徵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以及規定了非貨幣補償、一次性就業補助費、保險繳納等支付方式及安置保障措施。 另外,村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徵地補償款分配問題發生糾紛的情形也越來越多,民事案由規定中還將“徵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列入了專門的案由分類。對此,《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收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農村土地徵地補償分類的內容大致就是以上那些了,瞭解農村土地徵收的知識有利於國家在進行土地徵收的時候,個人能夠對即將獲得的農村土地徵收補償進行了解,以避免因土地徵收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因為就算是國家工作人員,在進行土地徵收補償的時候也可能會有紕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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