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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天徵地補償的政策內容是什麼?

在過去多年的西部大開發實施過程中,西安牢牢把握住機遇,在所管轄區域的個地方都進行了一定的城區和其他功能區改造計劃。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部分居民的徵地補償問題。那麼,西安航天徵地補償的政策內容是什麼?

西安航天徵地補償的政策內容是什麼?

西安航天徵地補償的政策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滻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徵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條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徵收信息平台,加強房屋徵收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徵收信息平台。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徵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徵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徵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二) 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 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相關文件;

(四) 徵收補償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被徵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實施房屋徵收時,以房屋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公有房屋租賃憑證計户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 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續;

(二) 暫停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手續。

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前期調查、徵收費用概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按照規定將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於徵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應對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的培訓。

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徵收範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九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合法的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根據其剩餘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被徵收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建築面積、用途或者建築面積、用途有爭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徵收範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信用管理、估價技術標準、估價糾紛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採用相同價值內涵及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市徵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鑑定。

第二十六條 徵收公有房屋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被徵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徵收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也就是説,西安市對於徵地補償的劃分標準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範圍內,按照不同功能區域及土地用地類型分別進行土地補償的標準劃定。因為航天城屬於國企事業單位,相關用地補償還是比較可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