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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糾紛,如何維護好自身正當權利?

徵地安置補償糾紛該怎樣解決呢?徵地安置補償糾紛解決的關鍵點是什麼呢?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徵地安置補償糾紛維權關鍵,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徵地補償糾紛,如何維護好自身正當權利?

徵地安置補償糾紛維權必備

解決徵地補償糾紛的關鍵辦法

2012年最新相關報道:國土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徵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要先安置後拆遷。通知中稱,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問題。各地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7月11日《京華時報》)

徵地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強行違法徵地現象較多,不少地方實行的是先拆遷後安置甚至不安置;

二是徵地補償標準偏低,有的地方執行的是多年不變的舊補償標準;

三是補償安置費沒有直達農民手中,截留、挪用、貪污嚴重。這些問題不但直接傷害了農民利益,也損害了徵地補償制度的公信力。

律師建議:首先,村委會揹着村民擅自將村裏土地“賣”給他人搞房地產開發,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本案中,村委會將村裏20畝地的使用權低價轉讓給陳某,是違法的。此外,本案中,村委會低價轉讓給陳某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原為該村集體耕地,故村委會的該行為也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次,村民們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狀告村委會的,因為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村民們首先應該提請鄉級人民政府處理此事,如果村民們對鄉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後,村民可以先向政府反映,讓政府處理,對此違法行為作出決定,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先諮詢律師或委託法律顧問,以便更好的維護村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