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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拆遷,救濟時應當注意什麼問題?

違章建築對於現在的被拆遷企業來説,好像一點都不陌生。拆遷開始了,只要你的經營場所存在沒有房產證和土地證的房屋建築都有可能接到鄉鎮政府或者區縣國土局、規劃局給下發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對您的房屋進行了違章認定。處罰措施就是限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如若不拆,政府幫你拆。這個時候我們往往會採取法律手段來質疑通知書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那整個複議或訴訟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那些點呢?

違章建築的拆遷,救濟時應當注意什麼問題?

一,限期拆除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其通知書中是否存在侵犯您企業權利的行為措施。比如講,你必須在什麼時間內拆除,如若不拆將產生什麼法律後果,也就是講要侵犯你企業的實體權利了。這樣才可能構成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提起復議、訴訟。如若當中僅僅是行政機關的事實陳述,沒有處罰行為。那就不具有執行力,也就不存在訴訟、複議的情況。

二,做出的主體和程序?

要看是哪個機關作出的。是否符合我國城鄉規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您所佔有的土地是國有土地的,限期拆除通知書的作出機關應該是區、縣國土局或規劃局。如果是集體土地那就是鄉、鎮人民政府;其行政行為的作出是否經過現場勘查,以及調查舉證等程序事宜。

三,權利救濟是否告知?

在通知書中是否告知被處罰企業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因為我國行政複議法以及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如果沒有告知被處罰人救濟的權利,那他的訴訟時效就是2年,如果告知了那就是複議期限是60天,訴訟期限是3個月。

四,通知書實體內容是否正確?

通知書中所調查列舉的事實是否正確、處罰的主體是否正確。處罰的種類是否屬於行政處罰法範圍之內的、是否經過相關聽證程序等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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