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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方案應由誰制定?

一、徵地補償方案應由誰制定

徵地補償方案應由誰制定?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由那一級部門制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 徵用土地應當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3至6倍,年產值按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

各類耕地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範圍內制定。徵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2、青苗補償費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着物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開始協商徵地方案後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辦法另訂。

為了妥善安排被徵地單位的生產和羣眾生活,用地單位除付給補償費外,還應當付給安置補助費。

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1、被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

2、被徵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種類、數量。

3、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4、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量、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對象。

6、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7、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