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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批文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嗎?

一、徵地批文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嗎?

徵地批文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嗎?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徵地批文是屬於徵地信息的一種,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重點內容,政府應該主動公開徵地相關信息。

相關法律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徵收、房屋徵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徵地批覆流程

1、擬定徵地方案

徵地方案由擬徵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地方案,包括徵地的目的及用途,徵地的範圍、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的種類及數量,徵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徵地方案須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人,也即擬徵地方案公告。擬徵地方案公告還須告知被徵地人禁止事項、聽證權利,此後對徵用範圍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進行調查統計。

2、審查、報批及批准

徵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 府批准,獲得批准的,批准此徵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覆,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徵地。

3、徵地方案公告

徵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徵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4、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進行公告、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着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徵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徵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 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向被徵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方案。

5、清理土地和實施徵地

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後,縣、市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並組織實施徵地和供地。

綜上所述,對於徵地批文在法律規定當中規定屬於公開內容,所以政府應該主動公開徵地的信息,而徵收土地的主體一般都是政府,所以政府有對徵地信息進行公開的責任,同時也是信息公開條例當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