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拆遷補償的法定標準是什麼
拆遷補償,又名徵收補償,是在徵地過程中對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後對該房屋合法拆除並給予房屋產權所有人一定補償。商鋪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呢?
商鋪拆遷補償
2011年3月國務院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照所涉及的在冊工人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給予一次性最低工資補償。其中過渡期18個月以內的,補償6個月;過渡期18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補償10個月;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1個月起每逾期1個月,補償1個月。 拆遷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證》所載明的租金標準的50%補償,直至回遷。
如果和租賃方合同有約定,按約定辦理。2.無約定,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你可要求同拆遷人及租賃方商談補償事宜。具體標準,要看你所在城市的城市拆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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