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租賃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租賃法律規定是《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首先明確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即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關於實踐中土地證書與林權證書等相關證書之間的關係問題,部地籍司負責人認為土地證書與林權證在內的其他證書的關係,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的關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當包括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在當今的社會,現在土地是可以進行租賃的,當然我們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土地租賃是指土地的使用權。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永遠都只歸屬於國家或者是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法》當中對土地租賃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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