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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誰來執行?

一、土地徵收是誰來執行?

土地徵收是誰來執行?

市縣人民政府是徵地主體,並非國土行政部門。 市縣政府具有土地徵收的權力,也可以授權給國土行政部門行使。

《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明確規定:強化市縣政府徵地實施主體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是徵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確定徵地補償標準、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組織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徵地工作依法規範有序地進行。

二、土地徵收補償費規定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徵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税。

標籤:土地 執行 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