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書主體是誰?
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主體除了被徵收土地的公民以外,另一方就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土地管理法》第53條規定,第五十三條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申請使用現有的國有建設用地,按規定,這一類只需要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即可;還有一類是申請使用國有農用地或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的,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本案中,乙公司的申請用地則屬於後一類,即集體所有的農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上述哪一類用地,乙公司都應向甲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審批是甲縣人民政府對上級政府的事,乙公司只需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即可。用地被批准後,也由甲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乙公司,並負責辦理建設用地的有關手續,包括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關費用。
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為:
一、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二、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三、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四、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綜上所述,當公民簽字讓徵收土地的補償協議生效之後一般就會在固定的時間內得到相應的費用,但是因為公民擔憂自己的協議簽訂後又不知道對方主體是哪個機構而會吃虧,但實際上政府進行徵收的過程是比較複雜而必須經過好幾個部門的,所以主體也會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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