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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隨着社會現代化和城鎮化的速度發展越來越快,越來越多的土地被國家徵用。我國政策明確規定徵用土地,需要提供徵地補償費用,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質量。不同地方徵地補償費用標準各不相同,那麼江蘇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江蘇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對於江蘇省徵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安置補助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徵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佔用國有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可以按不高於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江蘇徵地補償標準已經有了初步的瞭解。徵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安置費用和土地補償費用。主要依據土地的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和土地性質為參考標準,進行徵地補償費用的計算。具體的數額建議大家諮詢相關律師,確保自己權益。

標籤:江蘇 徵地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