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一、最新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為了加強土地徵收管理,規範土地徵收程序,維護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對於土地徵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
第八條 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範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發佈的徵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並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户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複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以上就是相關法規的具體施行情況和具體內容,對於土地徵收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土地使用類型來進行辦理的,不同的土地類型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特別是涉及到國有土地的徵收情況,還需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制訂徵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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