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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居住證2.23W

一、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經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教育、衞生計生、工商、税務、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經濟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二、主要內容

第九條(申辦條件)

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受理與補齊)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信息比對)

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核驗。

第十二條(簽發、制證、領證)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簽發。

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製作《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的,制發《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居住證》製作完畢後,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第十三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制定和施行,給上海市居民辦理居住證的相關情況進行了法律性的規定,避免了公民在辦理居住證時出現矛盾和糾紛難以解決,居住證辦理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辦理居住證的相關情況,涉及到產生矛盾糾紛的也可以以此辦法進行調解和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