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徵收

徵地補償款分配時,如何處理?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特別是城市周圍農村的土地相繼被徵用,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徵用後,徵地補償款如何公平、公正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注的問題,由此引發的訴訟糾紛逐漸增多,筆者通過研討案例、走訪座談等形式就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提出瞭解決此類糾紛的原則和方法,以求此類糾紛得到公平、公正解決,矛盾得到化解,執法尺度得到統一。

徵地補償款分配時,如何處理?

一、徵地補償款分配時,如何處理

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樸素原則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孃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徵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後應分給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後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徵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一是因結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

二、解決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問題的現狀

目前,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在全國法院沒有高度統一的認識,在網上查到的案例和觀點也不盡相同,大部分案例的處理遵從的是土地徵用補償款應補償給耕種土地的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備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第一,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徵用補償款不屬於收益範疇,它是對失去耕地人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補償,不屬於繼承財產範圍。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體是農户,並非家庭的每個成員,每個家庭成員不具有獨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權。如果家庭某個成員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變,不存在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問題,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就應當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作。家庭成員死亡後,其民事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不能對承包的土地進行管理和使用,已經不是土地承包經營主體中農户的成員,所以其不能再對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徵用補償款也就不能成為其個人的遺產。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可見能獲得土地補償費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農户。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户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於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户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户現有成員才能獲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能夠獲得徵地補償款的人是在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

在解決農村徵地補償款糾紛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善良風俗與法律強制性規定之間的關係,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要依法裁判,對法律規定空白或不明的,要深入實地調查瞭解實際情況,根據當地的善良風俗認定事實,本着化解矛盾,案結事了的原則處理此類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