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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徵地拆遷的主體等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徵地拆遷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我國關於徵地拆遷的主體等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1、我國關於徵地拆遷的主體等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徵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在現實的徵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持什麼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徵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個建設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委託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2、徵用土地公告不規範

徵用土地公告是徵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徵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徵用土地公告,二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這兩條所規範的是徵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

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上地才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這兩條規範的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

在現實的徵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製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時即發出徵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和批准時間。徵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並將產生嚴重的後果。依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3、不告知聽證權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依照上述規定,被徵用土地的農民對徵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聽證,並有時限要求。因此,徵用土地的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交待聽證權。可以在徵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但在現實的徵地拆遷工作中,幾乎都沒有告知聽證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被徵地農民要求舉行聽證的民主權利。

4、調查工作不細緻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的項目逐項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這項工作量大、專業性強、複雜、煩瑣,也很容易出差錯,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耐心細緻的工作作風。但在現實徵拆工作中,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達不到要求。

調查核實工作差錯較多:一是遺漏項目,幾乎每一拆遷户都有補遺的問題。有的遺漏的項目還不少。二是適用補償標準不準確,被徵地的農民之間互相比較,如果標準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來找你。三是適用補償標準隨意性大、不公正,關係好的標準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責任心不強,簡單粗暴,不向拆遷户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導致拆遷户產生牴觸情緒。

5、補償、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現實徵拆工作中,有的徵地補償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到位。有的拆遷項目,拆遷户將房屋拆除後,在過渡房內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還未出來。

總之,徵地拆遷關乎人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拆遷,明確徵地拆遷的主體,按要求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舉行聽證會,做好土地拆遷的調查工作和補償安置措施,則極易導致拆遷户的牴觸情緒,最終導致“剪不斷理還亂”的拆遷糾紛。若您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任何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