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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土地使用證不動產

土地是國內非常緊缺的資源,因為中國的人口眾多,土地資源很難有分配。新中國成立的時間並不長,雖説土地的管理嚴格,但還是會有一些疏忽的地方,有的農村地區還沒有管理好,其中還有很多人擁有的土地使用產還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那無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怎麼處理呢?

無土地使用證不動產

無土地使用證不動產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動產抵押需要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不發生擔保效力,故你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小余向你借款,並向你出具了借條,雙方民間借貸關係清楚明確,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小余在借款到期後應按約償還原告借款,全面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故應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小余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小余向你借款時,小王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同意以登記在其名下的商鋪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為小余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將相關證件抵押在你這,同事小王以商鋪為他人債務作抵押擔保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築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三人基於物權登記公示信賴而與權利登記人產生的法律關係應予以保護。

中間人小王以其商鋪為餘海債務提供抵押擔保,被告劉陽與你之間的抵押擔保合同成立且有效,因該抵押未辦理登記,致使抵押物權尚未設立,但雙方的抵押合同成立,中間人小王應依法承擔合同責任,因簽訂抵押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債務償還,故具體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為中間人小王在提供抵押擔保的房產價值範圍內承擔債務補充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典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進行了區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礎關係即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是否生效應該依據民法典來判斷而不能以不動產是否已經辦理物權登記為標準進行判斷。

如果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則應該認為合同關係已經生效當事人應受合同的約束。違約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物權變動能否成就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周某某之間訂立的抵押合同體現了雙方的真實的意思應當認定該抵押合同合法進行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不影響該抵押合同的效力。

通常情況下不動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會對辦理抵押登記事項進行約定此時辦理抵押登記即成為一項合同義務。即使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須辦理抵押登記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不動產抵押人也應當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此時辦理抵押登記即成為一項附隨義務。

雖説現階段還有一些擁有土地不動產的人還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但隨着管理的深入和嚴格,這些不動產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情況相信會越來越少,無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情況政府應該鼓勵進行土地使用證辦理,加強對這方面的管控,不然這些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人們使用土地總是會遇到麻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