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什麼樣?
一、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什麼樣?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由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單位和個人保存的用於證明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註。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土地使用權證是確定一塊土地歸屬權的法律憑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這樣才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侵犯的會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土地權的證書辦理以及登記的內容需要和法律規定相一致。
關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假如説要用在非農業方面的建設的,一是要符合法律規定,二是要經過縣政府登記併發證書才可以,這樣才能確認相應土地的建設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如果是涉及到對林地、草原地的使用權以及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等特殊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的,就需要按照與之相關的法律,即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規定來辦理了。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其實我們在拿到土地使用證以後就知道土地使用證是什麼樣子的了,就算我們可以瞭解土地使用證上的詳細內容,甚至土地使用證的具體樣本都能查得到,但是除國土資源部門之外,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包括私營機構都沒有資格去製作土地使用證,至於偽造土地使用證,這就有可能是一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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