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使用權應按照那些流程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生活的需要,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年人到城市裏打工,也因此近年來鄉下的勞動力嚴重不足,閒置土地越來越多。與此同時有一些看到商機的商家就會利用這些閒置土地經營大規模養殖業會是農業。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是出售土地使用權應按照那些流程呢?
一、出售土地使用權應按照那些流程呢?
轉讓方須報材料
1、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讓合同
3、上繳税務局的土地增值税證明材料
4、土地評估報告
5、圖件資料
6、土地轉讓專項審計報告
7、營業税上繳證明材料
受讓方須報材料
1、項目批覆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材料等
3、上繳財局契税證明
4、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符合規劃的圖件資料
雙方共同提供的資料
1、土地轉讓申請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如改變土地用途,由受讓方重新評估,補交差額部分的出讓金,契税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定條件:
1、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2、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另外,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也有限定條件:
一是新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三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
綜上所述,出售土地使用權應按照的流程大致分為三個步驟:轉讓方的土地各項證明材料、受讓方的個人及審批材料、雙方的轉讓書等等,注意土地的使用權轉讓需符合各項條件,土地在合同期限內在使用或在投資的不可隨意轉讓使用權。以上即使小編的詳細整理,歡迎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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